(2017)冀1026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袁克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袁克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54号原告: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北环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东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克昌,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克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克昌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文安县鑫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