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女,回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黄骅市,无业。201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冀098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黄骅市盛世阳光小区A1-2-704容留肖某(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2、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黄骅市盛世阳光小区A1-2-704容留肖某(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黄骅市盛世阳光小区A1-2-704容留肖某韩某吸食冰毒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于某、林某、肖某、韩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常某某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适用缓刑。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伯生审判员 赵长波审判员 张战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