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国新、陈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新,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新,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210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华银行存款、收入82927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