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臣烈与邰永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烈,邰永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96号原告:李臣烈,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邰永斌,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臣烈与被告邰永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臣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臣烈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