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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睿与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杨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923号原告:刘睿,女,1977年5月1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杨福昌,男,1960年8月17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与被告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