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347王泉娣与汤华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泉娣,汤华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347号原告:王泉娣,女,1951年5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锁根,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华民,女,1951年5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泉娣诉被告汤华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泉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泉娣负担审判员 杨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