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栋、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栋,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罗栋,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栋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