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四菱电器有限公司,俞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1207-7。负责人许国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巨龙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7564-5。法定代表人俞武军。被执行人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良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1315-8。法定代表人梁浩云。被执行人嵊州市四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大砩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0452824-1。法定代表人俞樟荣。被执行人俞武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四菱电器有限公司、俞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4995193.72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为436165.71元,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四菱电器有限公司、俞武军对被告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被执行人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发现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