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邓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邓易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786号原告:陈杰,男性,汉族,1973年0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可兵,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易奎,男性,汉族,1980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陈杰与被告邓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维礼、周厚银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可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邓易奎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陈杰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今借人邓易奎”。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欠条、民事裁定书、工程确认单、罗小红、阳书建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应依法作为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与在场人罗小红、阳书建证人证言印证,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易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杰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邓易奎负担。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森人民陪审员 周厚银人民陪审员 唐维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