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韦正新与覃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正新,覃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363号原告韦正新,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覃彩红,女,1972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正新诉被告覃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正新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覃彩红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正新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正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韦正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钟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定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