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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文彬申请刘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彬,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彬,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颖,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曹文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装卸费、补助费共计16526.20元,银行利息433.5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颖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17年4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颖的房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