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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柳尧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柳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樟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尧宏,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人员,住象山县。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柳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柳尧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广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8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