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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被告张爱民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张爱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738号原告:张福,男,1957年9月29日,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张爱民,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恩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