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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彦伟与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伟,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陈祖雨,陈祖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85号原告:徐彦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07812M。委托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体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75319367E。委托代理人:朱肸贤,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陈祖雨,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陈祖义,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俆彦伟诉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陈祖雨、陈祖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俆彦伟申请追加陈祖雨、陈祖义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向陈祖义送达法律文书。在查明陈祖义身份信息后,本院告知原告,对陈祖义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2日,本院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给原告徐彦伟。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至今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00元,由原告徐彦伟承担。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开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