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7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施军达,陆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7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长元路101号、玉立路*****号、阳光国际大厦*座*楼。组织机构代码:66849138-0。代表人:朱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锦凤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1539-3。法定代表人:陆素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工业园区(南雷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1624-8。法定代表人:陆素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施军达,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陆素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施军达、陆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507849.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素娟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16114元。现查明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故本院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