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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德方、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方,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80-2号申请人:郭德方,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德方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鲁0832民初30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舜城支行(账号:21×××65)的存款600000元。因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舜城支行(账号:21×××65)存款6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