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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倪雅仙、方晓英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35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雅仙,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方晓英,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开化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叶土芳,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城市花园西门“小方棋牌”内,以麻将、罗某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倪雅仙占股50%,方晓英、叶土芳各占股25%。至2016年12月15日被民警查获,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42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倪雅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晓英、叶土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倪雅仙处扣押了现金40000元;从被告人方晓英处扣押了现金420元、“苹果5”手机1只,扑克牌及麻将各1副;从被告人叶土芳处扣押了“苹果6”手机1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雅仙向本院退缴现金1000元,被告人方晓英、叶土芳分别向本院退缴现金各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及扑克牌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某、盛某、冯某、伍某、王某、涂正芳、宇启纯、裘某、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方晓英、叶土芳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倪雅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晓英、叶土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倪雅仙、方晓英、叶土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雅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方晓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叶土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予以没收;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人民币四万零四百二十元、手机两只及扑克牌、麻将各一副,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琴芳代理审判员  余霖涛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