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翠兰申请执行郭绥生(又名郭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兰,郭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兰,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执行人:郭绥生(又名郭生生),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刘翠兰申请执行郭绥生(又名郭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