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席忠琴与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忠琴,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3271号原告(反诉被告):席忠琴,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礼,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蒋炜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琦,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原告席忠琴与被告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被告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席忠琴提出反诉。2017年6月20日,原告席忠琴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席忠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席忠琴撤回本诉;二、准许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席忠琴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乐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海虹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