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叶凡勇、丛炳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叶凡勇,丛炳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62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凡勇,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彬,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丛炳月,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叶凡勇、丛炳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惠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