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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加进、方加升等与房端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加进,方加升,房端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2520号原告:方加进,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方加升,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房端宝,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方加进、方加升与被告房端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5月9日第一次开庭,原告方加进、方加升,被告房端宝到庭参加诉讼。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方加进、方加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端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加进、方加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和押金245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今有航运西村7栋307室,2室1厅房子出租给方加进使用,房租付三押一,每月租金800元,第一次付款从2017年2月13日起,下次付款是5月13日前(通过支付宝转账)。1.水电费自理,多少钱交水电公司,2.房间有美菱冰箱双开门一台、热水器一台、床一张、餐桌一张,所有用品用坏自修,3.退房提前一个月短信或书面提出。”原告搬进出租屋后发现:热水器插座漏电无法使用;卫生间顶排污管漏水,影响正常如厕;按照被告口述对路由器重新设置后仍无法使用无线网(网费每月50元,由原告承担);出租屋卫生很差,被告未尽打扫义务。虽然原告将上述问题告知被告,但被告不予解决,原告遂要求退房,被告表示同意,双方约定2017年3月13日原告搬出出租屋,被告将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一并退还原告。13日晚上,原告当着被告朋友的面搬出出租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朋友,同时电话告知被告已搬走,让被告将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及时退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无故拒不退回租金,原告依法诉讼。被告房端宝辩称:一、原告经2次实地看房后,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表明其对房屋状况是认可的。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至于漏电保护器有问题,可以维修,被告答应负担维修费;关于卫生间顶排污管漏水问题,系楼上房屋管道老化所致,已委托原告通知楼上业主维修;房屋卫生由被告打扫清洁,且无线网络可以正常使用。二、协议约定退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协议签订几日后原告曾提出退房,2月19日又提出续租,但2月25日再次要求退租,被告表示同意并重新发布租赁信息。可见,原告最后一次提出退房时间为2月25日。三、由于转租不成,被告于3月26日通过微信和短信多次联系原告,准备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但原告始终不予理会。综上,被告已按约履行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出租方(房端宝)与承租方(方加进、方加升)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内容如下:“今有航运西村7栋307室,2室1厅房子出租给方加进使用,房租付三押一,每月租金800元,第一次付款从2017年2月13日起,下次付款是5月13日前。一、水电费自理,多少钱交水电公司;二、房间有美菱冰箱双开门一台、热水器一台、床一张、餐桌一张,所有用品用坏自修;三、退房提前一个月短信或书面提出。”协议签订后,方加进支付押金800元和3个月租金2400元,合计3200元,房端宝将房屋交付方加进。2月18日,方加进退房,房端宝将2400元退回方加进。次日,方加进又要求继续租房,并将2400元重新转给房端宝。2月25日,方加进以卫生间漏水、路由器无法使用等为由,再次要求退租,房端宝表示同意,并发布招租信息。方加进于3月13日退房,并要求退回租金及押金2450元。由于房屋未能租出,房端宝于3月26日退租金1253元,方加进拒收。另查明,在方加进承租期间产生电费9.04元。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租房协议,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关于租金应当计算至3月13日还是3月25日的问题。庭审中,方加进与房端宝均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但该部分内容不尽相同,无法判断,可按协议约定处理。协议约定:“退房提前一个月短信或书面提出”,方加进于2月25日提出退房,在一个月内房屋未能出租第三方,租金应当计算至3月25日,为1147元(800元+800元÷30天×13天),房端宝应返还租金1253元(2400元-1147元)。关于水费问题。经向合肥供水集团客服电话查询,涉案房屋在2017年2月6日至4月6日期间未产生水费。通常情况下,在使用不超出3m3的情况下,不计水量,进入下一阶段计算,故方加进承租期间水费按最高水量3m3计算为9.45元(3.15元/m3×3m3)。房端宝所收押金在扣除水电费后应返还781.51元(800元-9.45元-9.04元)。方加进于2017年3月13日退房时,双方已协商解除《租房协议》。方加进与方加升要求房端宝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方加进、方加升与被告房端宝签订的《租房协议》已解除;二、被告房端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加进、方加升租金1253元、押金781.51元,合计2034.51元;四、驳回原告方加进、方加升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房端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方加进、方加升负担45元,被告房端宝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