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苗春生与胡井波、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保49号申请保全人:苗春生,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胡井波,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保全人:张海燕,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关于申请保全人苗春生与被保全人胡井波、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吉0193民初1104号,办案人为郭鹏飞。保全案件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移送后,2017年6月2日查封申请保全人苗春生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16日冻结被保全人胡井波名下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止。现已保全完毕,故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执行员 汪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