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尹宗林与何付强、徐元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宗林,何付强,徐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36号申请人执行人尹宗林,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严大仓,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付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徐元清,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尹宗林与被执行人何付强、徐元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