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恢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与季忠新、顾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季忠新,顾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1号。负责人李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季忠新,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现在苏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顾卫平,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季忠新、顾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南通分行以其重复申请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恢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