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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福春与潘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春,潘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春,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潘喜辉,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王福春与潘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