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诉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陈小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35号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汉阴县城关镇双星小区14栋.法定代表人:方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小军,男,生于1989年9月10日,汉族.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