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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诉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陈小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35号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汉阴县城关镇双星小区14栋.法定代表人:方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小军,男,生于1989年9月10日,汉族.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安康市骏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