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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仕林、陈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姜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仕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英,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荣,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丽洪,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因与被上诉人姜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6月8日向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仕林、陈中英、王彦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