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峰与蔡长春、钟敬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峰,蔡长春,钟敬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86号申请人:蔡峰,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蔡长春,男,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钟敬灵,女,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蔡峰与被申请人蔡长春、钟敬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8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