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峰与蔡长春、钟敬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峰,蔡长春,钟敬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86号申请人:蔡峰,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蔡长春,男,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钟敬灵,女,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蔡峰与被申请人蔡长春、钟敬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8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