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一立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一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30号罪犯洪一立,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台湾,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一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余款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洪一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一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070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48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一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34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