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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东、冷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冷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赵东,男,汉族,1972年1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传文,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东与被执行人冷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3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冷传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冷传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胶州支行的银行存款340元,未扣划31025元,原因余额不足,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经胶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冷传文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6)鲁0281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法直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