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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小双、李凤琴与李纪军、李二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琴,李小双,李二领,李纪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822号被告李小双,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李凤琴(兼原告李小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李小双之姐),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二领,男,1953年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纪军,男,5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琴、李小双诉被告李二领、李纪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琴、李小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琴、李小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凤琴、李小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