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村赤列与拉萨市新天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村赤列,拉萨市新天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41号原告:江村赤列,男,藏族,1985年9月2日出生,拉萨市达孜县人,现住拉萨市团结新村,身份证号码:5422231985********。被告:拉萨市新天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会,职务不详。原告江村赤列与被告拉萨市新天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村赤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村赤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村赤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江村赤列负担。审判员 普布吉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朗德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