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能胜、蓝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能胜,蓝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樊能胜,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上林县。被执行人蓝同英,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能胜与被执行人蓝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