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志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慧,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王志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22时,被告人王志慧饮酒后驾驶豫E×××××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林州市长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志慧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路某、杨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抽血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志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志慧的供述和证人路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慧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王志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王志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