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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合伟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合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244号罪犯齐合伟,男,1982年2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合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3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于6月9日至6月13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认为,罪犯齐合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证及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齐合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合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及罪犯居住地民政所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合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合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利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