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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梓玮与张拥军、李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梓玮,张拥军,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罗梓玮,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拥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梓玮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李建平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梓玮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