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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海力、莫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力,莫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申海力,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莫小明,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海力与莫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莫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海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