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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向宇与周滨、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宇,周滨,宋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15号原告张向宇,男,住任丘市。。被告周滨,男,住任丘市。。被告宋红梅,住任丘市。。原告张向宇诉被告周滨、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向宇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