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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洪素珠与黄燕丽、谢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素珠,黄燕丽,谢赛明,魏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622号之一原告:洪素珠,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丽,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谢赛明,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魏定祥,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洪素珠与被告黄燕丽、谢赛明、魏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洪素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素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素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素珠负担。审判员  宋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