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瞿麟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瞿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麟上诉人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3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未协议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地,依法,其注册登记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