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妮娜与被执行人李皎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妮娜,李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路妮娜。被执行人:李皎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妮娜与被执行人李皎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皎洁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剩余1876元在2个月内支付。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