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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555号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大冲。委托代理人:伍红、钱志勇,均系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坛金。委托代理人:刘春阳,男,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志辉,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诺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17元,由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