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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湘1025民初296号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临武县恒达驾驶员培训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96号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临武县恒达驾驶员培训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茉莉,女,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临武县恒达驾驶员培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XX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美丹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