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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树平申请执行徐占标、刘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徐占标,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92号申请人兰树平,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徐占标,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兰树平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8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徐占标、刘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8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