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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943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国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俊男,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俊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由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