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庞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庞岷,秦亚娟,郭海容,庞莉莉,黄山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晶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昕单晶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负责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翔凤路。法定代表人:庞莉莉。被执行人:庞岷,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秦亚娟,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郭海容,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庞莉莉,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黄山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庞莉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晶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庞莉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荣昕单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亚娟。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庞岷、秦亚娟、郭海容、庞莉莉、黄山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晶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昕单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庞岷、秦亚娟、郭海容、庞莉莉、黄山晶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马鞍山晶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昕单晶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兵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八日法官助理徐忠华书记员杜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