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谢英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023号原告谢英卿,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胡淑芬,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为:双峰县永丰镇光辉村磁石组复兴街790号。负责人刘建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谢英卿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谢英卿以己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英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英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英卿负担。审 判 长 曾安林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湘1321民初1023号之一原告谢英卿,男,1951年10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走马街镇水口村大屋村民组。委托代理人胡淑芬,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媚,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永丰镇拓塘路80号。原告谢英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及被告王明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谢英卿以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2017年6月21日作出了(2017)湘132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谢英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起诉;2017年8月10日,原告谢英卿以己与被告王明媚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英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英卿撤回对被告王明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英卿负担。审判长曾安林人民陪审员刘芳人民陪审员谭友三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邓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