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彩油与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油,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453号原告:梁彩油,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文体巷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彩油与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彩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彩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梁彩油负担。审 判 员 农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岑高书 记 员 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