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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国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李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梁玉浩,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国美,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国美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国美退还老古村5045平方米土地给老古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其在43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35平方米建筑物和132平方米硬质地面,将4331平方米耕地恢复土地原状,共计罚款93760元,并于2016年10月14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李国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曲 跃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