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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程科,付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堂,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人民路金隆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国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科,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栋波,系程科姐夫。原审被告:付保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科、原审被告付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上诉人张志堂、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